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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外遇调查【第三者介入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和司法救济途径(图)

来源:深圳侦探  日期:2022-08-04  人气:

深圳外遇调查【第三者介入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和司法救济途径(图)[刘莉]——(2012-5-19)/阅读8043次摘要:离婚案件中的“小三”问题引起了社会和法律界的关注。在现行的《婚姻法》及后续的三部《婚姻》司法解释中,第三方问题都相关。但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确、不全面,可操作性不强,有时甚至存在“真空地带”。本文通过对一个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了第三人干预下的财产分割、重婚罪的认定以及合法的婚姻当事人如何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并分析了我们的国家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dedecms.com

关键词:重婚、分居、共同财产、救济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感情和幸福的追求越来越迫切,从而导致伦理道德和家庭价值观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 婚姻的稳定性动摇,离婚率逐年上升,第三方和“小三”现象凸显。笔者从一个案件中分析了第三方介入案件中的离婚财产分割及司法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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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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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燕,女,40岁,1993年与李志明结婚第三者介入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和司法救济途径(图),两人育有一女,今年17岁。这些年,丈夫和父亲出去做生意,妻子在家照顾孩子。一家三口过上了幸福的生活。然而,情况在2007年发生了变化,李某因身体原因辞去工作,出院后留在家中。第二年,李相昭表示要出去打工,赵海燕同意了家庭收入。起初,李三每五天打一次电话回家,每隔几个月就回家一次。然而,从2009年开始,李志明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电话也没有以往那么频繁了。接下来,2010、2011连续两年,李志明因为工作忙没有回家过年。同时,李也不再主动给赵海燕生活费。除了赵海燕的要求,李从来没有给过她一分钱的生活费。如此冰冷的态度,开始让赵海燕产生了怀疑。赵海燕开始调查李志明这几年在做什么。 调查 结果出乎她的意料,更让人无法接受。原来,在城外打工的丈夫,从来没有离开过城里,而是在郊区做汽配生意。这几年,李志明一直和一个叫“小李”的女人生活在一起,一年前他们还生下了一对双胞胎儿子。赵海燕找了律师,她的律师从一家妇产医院的医务室取回了李志明和小李孩子的出生证明,父亲一栏写着李志明的名字。在小李的住院信息中,李志明的名字写在了家人一栏。 调查李家的财产情况被查到,这几年的分居,李家的公司和买的几辆车都写在小李的名下。得知此事后丈夫赠与小三房产如何取证,赵海燕真的醒了。原来,这些年她一直在黑暗中。她的丈夫已经有了新家和一对孩子。然而更让人愤慨的是,无过错方赵海燕却被李志明告上法庭,以两人分居多年,关系确实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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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 织梦好,好织梦

本案是典型的第三人介入引发的离婚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分析以下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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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李志明可以否认重婚 本文来自织梦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处10万元以下有期徒刑。两年以上或刑事拘留。结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重婚通常包括四种情况:一是有配偶的人再婚;二是重婚。二是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第三,他知道另一个人有配偶并且仍然结婚;配偶仍以夫妻名义与他同住。按照现行法律,李志明有一个配偶,仍以夫妻名义与小李同居。周围的邻居认为他们是夫妻。而且,从医院病历中可以看出,李志明和小李是夫妻名相称的。李志明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要件。此外,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明确指出:“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等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仍以重婚罪定罪处罚。”因此,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应将李志明认定为重婚罪。 织梦好,好织梦

最高法院关于赠与小三_丈夫赠与小三的东西如何收回_丈夫赠与小三房产如何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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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copyright dedecms

对于夫妻财产的分割,我们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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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能够认定李志明重婚罪的前提下,夫妻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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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赵海燕与李志明同居时的共同财产,按照现行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可以很好的解决。在这里,笔者主要谈的是李志明谎称外出工作的三年期间,夫妻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归属问题,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李志明这三年开的配件厂的收入,以及房产和汽车,都是一笔可观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是否属于李赵的共有财产?还是李志强与第三者小李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享有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期间,由当事人协议处理;不能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无辜者的原则作出判决。” 《婚姻法律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视为共同所有,除非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之一所有。”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同居期间的财产在中国被视为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在李志强与小李同居关系无效后,两人在此期间的财产可以按共有的平均分配,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无过错方赵海燕是否可以分享这部分财产财产。学者们对此问题看法不一,有人认为夫妻分居期间,双方的财产都是个人财产。而《婚姻法》也规定,在同居期间,这 同居双方的财产为共同所有,双方平分。因此,无过错方不能分割财产。也有人认为,由于非法同居关系已经无效,无效婚姻基础上的财产不应属于共有。也因为分居期间合法的婚姻一直存在,所以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笔者认为我同意后一种说法,即分居时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我国《婚姻法》将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与合法的婚姻财产视为共有,不利于对无辜方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应该按照贡献的大小或者贡献的大小来规范。投资规模决定了共有比例还是个人直接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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